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回答者:蚂蚁 2010/5/13 2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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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回答者:平步青云 2010/5/14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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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回答者:cps 2010/5/14 2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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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回答者:张晶 2010/5/16 1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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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书就行,网上有
回答者:熊春 2010/5/16 2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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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回答的很详细, 不再重复
回答者:刘瑛 2010/5/17 1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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